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07〕2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资助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渝府发〔2006〕8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别是去年市委、市政府开展资助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农村贫困家庭子女、退役士兵和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孤儿(以下简称“五类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以来,成效显著,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但是此项工作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加以改进和完善。

  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需要;是实现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帮助城乡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实现更好就业的需要;是加快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步伐,实现教育公平、构建和谐重庆的需要。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

  1.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重庆市户籍的在校学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