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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老年教育条例


  人事、文化、体育、财政、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老年教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老龄人口对老年教育发展的需求,加大对老年教育事业的投入,逐步增加老年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文化馆(站)、文化宫、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益性设施,为老年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宣传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扶持社区、村组设置老年教育场所或者与老年教育机构联合设置老年教育辅导站,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活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举办老年教育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十条 设立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教学和工作人员;

  (三)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办学经费来源。

  老年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注明老年字样。

  第十一条 设立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公办老年教育机构予以登记注册,对符合举办条件的民办老年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老年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到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老龄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老年教育机构变更、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老年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比照中小学校建设规费减免的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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