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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老年教育条例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徐州市老年教育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7年6月28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7月27日

徐州市老年教育条例
(2007年6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制定
2007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促进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教育。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指对六十周岁以上公民实施的非学历教育。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面向社会招生,以老年人为受教育主体,从事非学历教育的老年学校(大学)等组织。

  第三条 老年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终身教育体系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老年教育应当突出老年人及老年教育的特点,以提高老年人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使受教育者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为目的,推动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的实现。

  老年教育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主,发展基层老年教育。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教育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年教育的协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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