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7〕18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政府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融入武汉城市圈战略的实施,尤其是葛华科技新城、红莲湖旅游新城、花湖工贸新城(以下简称“三座新城”)的规划和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不断扩大,加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不断增加,原执行的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工作,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鄂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3〕144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执收主体
我市配套费的执收主体为市规划部门。由市规划部门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分市区(包括主城和三座新城)、华容、太和三个执收点,一点一证,亮证收费。主城及三座新城由市规划部门直接执收;华容镇、太和镇、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以下简称“两镇一区”)由市规划部门委托所在区建设部门征收。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票据,收入分别全额进入市、区两级财政专户,经批准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主城范围所征收配套费由市政府全部用于主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三座新城范围所征配套费分别用于三座新城基础设施建设;两镇一区范围所征配套费分别由华容区、梁子湖区政府用于两镇一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包括省原批复开征的我市主城区的规划区范围和华容区政府所在地华容镇、梁子湖区政府所在地太和镇的规划区范围,新增开征三座新城和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区范围。
三、征收对象
凡在上述范围内经规定程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配套费。
四、征收标准
主城规划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5元征收;三座新城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征收;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征收;华容、太和两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征收。
五、减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