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没有独立校园的,要制订规划,加快建设。出资人出资不到位,独立学院没有自有土地和教育设施的,要按教育部的要求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出资人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财务资质资格,并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到学校的资产要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侵占。独立学院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五、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经费要向教师倾斜,招聘教师要注重质量,按照培养规格的要求配齐教师、开足课时。努力充实和扩大专任教师的数量和比例,建立一支能够基本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聘期一年以上的专任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60%以上,专兼职教师与在校生的比例要符合国家的要求。学校要对教师参加研修、培训、评定职称等予以支持、提供方便。要切实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障和补充保险。要坚持以人为本,在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教师,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要建立工会组织,通过建立教职工之家等积极扩大教师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及时解决教师的合理诉求,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六、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工作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由普通高校选派担任党委书记的,原则上应参加独立学院的董事会(理事会)。独立学院的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独立学院要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安全稳定措施,努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七、切实加强对独立学院的规范管理。要建立和完善独立学院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和督导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独立学院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委派督导专员。独立学院应当向省教育厅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省教育厅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果戳记并予以通报。对办学质量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或办学秩序混乱、管理水平差的独立学院,将视情况给予包括暂停招生资格在内的各类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办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