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7〕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决定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其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工作重点这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打击全市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非法用工违法行为。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劳动者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针对上述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基层组织,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彻底排查,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二、整治工作职责分工劳动保障部门对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提供及时救助。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