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8月6日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7年5月3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
2007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和养犬管理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养犬经营活动以及对养犬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
第五条 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
其他区域和前款所列区域内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的街道、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主管养犬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工作会议,研究、协调养犬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