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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三)各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和俱乐部,放映电影、录相、举行体育比赛、表演节目等,在观众人数不超过容纳限度的条件下,八时至十八时,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四)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的优待,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各地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每年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常规体检和医疗保健服务,由各乡(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五)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六)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乘坐长途客运汽车,可以优先购票、优先上下车;公共汽车上、长途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厅)、铁路车站内应设老年人专座。市政府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所增加的支出,给予专项经济补贴。
  (七)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
  (八)对农村老年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不得向农村老年人收取各类社会性集资款。
  (九)对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应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十)在每年春节、10月1日国际老人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各地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老年人进行慰问,贫困老年人是重点慰问对象。
  (十一)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月发给2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对90周岁以上、10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每年“九·九”重阳节给予不少于200元的慰问物资(金),所需资金由老年人所在的区、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当地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审核发放。中央、省驻鄂州企业的老年人的长寿保健费、生活补助费、慰问物资(金),由老年人所在的企业负责。
  (十二)加强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不断满足孤寡老人和其他需要进入社会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需求。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对自愿为本辖区内的老年人开展援助服务的志愿者,有关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要予以鼓励。
  (十二)邮政、电信、银行部门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存)款、邮寄(取)包裹、订报刊、打电话等服务。有条件的应设老年人服务专柜(台)。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相应条件创办老年福利企业和老年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十四)电力、广电等部门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老年人家庭,在家庭用电、安装闭路电视初装费和收费上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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