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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7〕21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经2007年7月16日(2007年第17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鄂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做好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优待工作坚持为老年人服务的宗旨,促进广大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市老龄工作部门核发的《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第二章 优待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每年“九·九”重阳节所在公历月份为敬老宣传月,集中开展有关老年人的政策法规宣传、敬老工作表彰等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老年人可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门票(不包括门票外的合法收费项目)实行免费。
  (二)老年人进入风景区、博物馆、已开放的文物点及宗教活动场所,门票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每年10月1日国际老人节和“九·九”重阳节,老年人可以免费进入。老年人上午八时以前进入风景区锻炼身体的,实行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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