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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宗地成交后,挂牌人将从竞得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取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优先抵作宗地出让金。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
  第三十三条 宗地起始价和成交价均不包含在网上挂牌出让过程中应当交纳的交易服务费、有关价外税费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中应当交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支付宗地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有权在网上挂牌开始前和网上挂牌出让期间中止、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再行挂牌出让:
  (一)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因竞买人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挂牌出让无法实现的;
  (二)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宗地出让无法成交的;
  (二)不按网上注册时登记的内容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引起出让纠纷的;
  (三)逾期或拒绝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四)不能及时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网上挂牌出让过程中应当交纳的出让服务费、有关价外税费等;
  (五)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因竞买人提供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竞买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挂牌人将对违约人予以公示,并有权终止其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由两名公证员对网上限时竞价过程以及宗地成交结果进行公证,并在此期间内对数据服务器,交易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

第七章 管理员制度

  第四十条 长沙市土地信息中心负责维护挂牌出让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由信息中心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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