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2006年以来新增和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函
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的通知》的要求,为准确掌握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市政府对行政许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在2005年和2006年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我办将对本市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阶段性清理。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本次阶段性清理,重点清理2006年7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许可事项的变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事项:
(一)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
即2006年7月1日以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7月1日以来现有行政许可事项在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方面有变化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2、经国务院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因职能、职责变更或调整,现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变更的。
现有行政许可事项是指市政府法制办制发的《2005年北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汇总表》中所列事项。
二、 清理工作安排
1、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区县部门和代市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
2、对属于清理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填写《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表》和《行政许可事项变更表》,一个事项填写一张表。(表格样式见附件1、2)
3、各部门将所填写的《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表》和《行政许可事项变更表》于8月31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
4、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审查确认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将清理后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
三、 清理工作要求
1、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清理,避免漏项或者错项。清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将列入依法行政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2、各部门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按时将报表送我办,并附送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的文本,如有需要说明事项的,可另附函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