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婚姻服务收费的批复
(穗价函〔2006〕71号)
市婚姻家庭建设协会:
《关于开展婚姻服务收费的报告》(穗婚协〔2006〕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会开展婚姻服务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由婚姻当事人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并签订婚姻服务协议书。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婚姻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二、婚姻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除附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你会应做好婚姻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在服务及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附件:婚姻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婚姻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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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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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仪式摄影 │彩色数码相片(4R)拍摄及冲│20元/张 │快照,当场取像。 │
│ │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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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纪念册 │8开铜版纸(5页) │20元/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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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证照 │彩色数码相片(大1寸4张)拍│20元/套 │快照,当场取像。单双人│
│ │摄及冲洗 │ │像按同一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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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文书 │代书写及打印离婚协议书一式│30元 │ │
│ │三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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