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险经营公司。根据湘政办发〔2007〕12号文件对保险经营公司确定的条件,省、市暂选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经营业务。
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一)各级财政应将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二)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根据保险经营机构的申请,以及公司与投保对象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保险公司保费收取情况,计算按比例应补贴的保费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有关保险公司。
(三)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下年度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如发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情况严重的将取消承保资格和试点资格。
五、试点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市政府建立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农办、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金融证券办、市气象局、参保保险公司等为成员单位。各试点县(市)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或协调工作组,领导、组织、协调、推动本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原则上要求各试点县市水稻投保面积达到播种面积的40%以上。要遵循农户自愿投保原则,不搞强迫命令。要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的社会稳定,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防范新的风险发生。
(二)扎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层层动员,全面发动,为推行农业保险试点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把宣传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三)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的投保模式。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认真研究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投保模式。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主要是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农户统一服务的功能,将保险的功能融入其中,通过与其统一签订保险协议,以其为依托,整体为相关农户承保或带动农户参保。二是合作组织发动型。充分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力量,统一组织种粮大户和农户参加保险。三是以县或乡镇、村组为单位对试点险种进行统保。鼓励各县(市)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投保模式。
(四)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农业部门要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的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的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各项工作;水利、气象部门要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以便早做防范,减少农业损失;市金融证券办负责加强对农业保险运作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并协调政府部门与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及时掌握保险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