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25号)以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12号)精神,帮助广大农户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我市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性
开展农业保险,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对于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增强农民的灾害防范能力,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工作十分重视,2007年中央财政拿出专项资金用于水稻、棉花等5种农作物品种的保费补贴试点,湖南省被列为首批六个试点省份之一,我市长沙、望城、浏阳、宁乡四县(市)被列为全省的试点地区。全市每年各种自然灾害都给水稻等农作物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开展农业保险为我市农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认真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二、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农户自愿为前提,以开展粮食保险为主要内容,带动其它经济作物乃至整个农村商业保险,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全部农作物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