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局关于返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年度利息的通知
市属各旅行社(旅游公司):
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质监所于2007年7月份,进行了2006年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的返还工作,截至目前仍有部分旅行社至今未将利息《调查表》送至质监所,造成利息无法返还,此前质监所已通过北京市旅游局信息网发布消息及邮信的方式通知了各旅行社。
为保证此工作的顺利进行,质监所近期将对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未收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的单位进行再次返还。请这部分旅行社,于2007年9月5日前将《调查表》填写好并加盖公章后(按年度每年填写一张),送达到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届时保证金利息的返还工作将通过银行划拨。
此通知也适用于已在北京市旅游局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中央单位各旅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