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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和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485-2007),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清洗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疾控机构进行检测。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将符合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作为向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凡申请新办、延续、换发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提供集中空调卫生学检测报告或《集中空调清洗质量验收单》。在2008年5月底之前,对所有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重新换发卫生许可证。在北京卫生监督网上公布相关清洗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监督检查
  建设部门对提供集中空调相应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管;质监部门对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监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开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系统)内的集中空调清洗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确保2008年5月底前完成清洗工作。
  (五)建立健全集中空调清洗工作的长效机制
  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将本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清洁维护工作依法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六)加强专项检查和信息汇总
  清洗工作协调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阶段清洗工作的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各区县和相关部门每月月底前,以台帐的形式向清洗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清洗工作的进展情况,首次上报时间为2007年8月31日。
  五、任务分工
  (一)综合监管
  市“2008”环境办、市卫生局、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为综合监管部门。市“2008”环境办作为综合统筹协调部门,负责此次空调清洗工作的组织协调、统计汇总、综合报告,建立全市集中空调清洗情况台帐等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对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清洗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清洗效果实施监督;市建委负责对提供集中空调相应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市质监局负责相关标准的发布,并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安监局负责此项工作开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工作。
  (二)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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