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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表格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表格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7]238号)


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程序,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本局对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使用的表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时,按要求统一填写《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附件1)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原《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花名册》同时废止。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须提交的其它材料按现行的《广州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穗劳就〔1999〕4号)执行。

  二、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单位情况登记工作。未进行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同时,在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用人单位情况登记手续,提供如下资料:

  (一)除国家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外,其它用人单位分别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以下证件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1. 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 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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