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承担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的培训条件,如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操基地和师资等;
3、有相对稳定的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和就业渠道,以及较大规模的专业介绍能力(主要以订单培训为主);
4、有组织较大规模劳动力转移培训基础、经历和业绩;
5、有比较完善的劳动力转移监测和后期服务管理手段。
6、学校管理正规,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安全能够得到保证,近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记录;
7、收费合理,符合国家物价部门确定的各类收费标准,没有发生乱收费问题;
8、学校自有固定资产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认定程序
1、各市扶贫办(局)负责本市内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学校的推荐工作。主要包括发布推荐原则、条件、评审办法及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等;
2、拟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应向所在地市级扶贫办(局)提出申请,并根据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培训学校的基本情况,拟开展培训的专业、内容、形式和规模,以及转移方向等;
3、各市扶贫办(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进行综合评审推荐,并将拟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推荐上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
4、省扶贫办将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进行评审和认定。
培训机构要与所在市扶贫办(局)签订培训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要对参培学员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内容包括参培学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住地、输出地点和联系方式,以此作为培训补助费报账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要为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工作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配备强有力的教管人员,确保每位参培学员所学内容达到就业安置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负责参培学员在校期间的教学、生活及安全管理。要对参培学员提供就业指导,保证参培学员输出就业。同时,要对用工单位进行详细考察和核实,保证参培学员输入到收入稳定、生产生活有保障的用工单位。参培学员在校至就业输出期间所发生的教学、管理、生活、安全、安置等问题及各类纠纷应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