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组织分工。全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由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各市、县(区)扶贫办(局)及各承担培训任务学校共同组织实施。
1、省扶贫办负责年度培训计划编制下达,联合省财政厅和各市扶贫办(局)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进行考察认定,对学校招生、学员在校学习、参培学员就业和收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评价培训效果及全省参培学员培训补助费审核报账工作;
2、省财政厅负责财政扶贫培训资金的下拨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各市扶贫办(局)负责本市培训学校的考察和推荐,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的培训、教学管理、输出就业、跟踪服务、学员务工收入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调查,评价培训效果。并负责本市参培学员培训补助费审核上报工作;
4、各县扶贫办(局)按照省、市扶贫办(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和规模,负责本县内招生宣传、组织招生、学员资格审查、建档立卡等项工作;
5、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要协助县(区)扶贫部门招生宣传、组织招生。负责发送入学通知、制订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学员在校管理、就业指导、输出就业、跟踪服务、维权等项工作。
第十五条 督促检查。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培训计划落到实处,要保证培训经费及时到位,要做好全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项目的评估工作。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要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套取和骗取国家扶贫资金,或对参培学员乱收费,损害贫困户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考核评估。市扶贫部门要定期对承担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技术等级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家庭脱贫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监测、评估,努力提高我省“雨露计划”培训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 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认定采用面向社会,培训单位自愿申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承担培训任务学校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