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培训要以“订单培训”为主,近几年拟开展钳工、车工、模具、电气焊、机械修理、机械加工、机电制冷、无线电、电工、电子电器、美容美发、装饰装潢、烹饪、纺织、服装加工、印刷、食品加工、酒店服务、商业服务、旅游、家政服务、保安等方面的培训。每年具体培训的专业内容依据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人需要进行选择和确定。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组织领导。各级扶贫办(局)是我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工作的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各地扶贫部门要摸清当地扶贫开发村剩余劳动力和已转移就业农民工的基本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资金投入。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费由中省财政扶贫资金安排补助。培训补助费只能用于贫困户子女参加培训的学杂费补助,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教学设备等方面。每年培训规模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省扶贫办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培训规模编制计划和制定培训补助标准,要保证中省财政投入的培训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为了确保实现培训与输出就业目标的实现,财政培训补助资金实行省级劳动就业合同报账制管理。省财政厅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将培训补助经费拨付到省财政厅会计结算中心省扶贫办扶贫资金专户。省扶贫办依据实际参加培训学员登记表、就业安置登记表、劳动就业合同和有效发票,分次、分期直接将培训补助费拨付到学校。做到培训一人、输出一人、就业一人、报账一人。各市、县(区)扶贫部门在宣传、组织招生及管理工作中,不得收取承担培训任务学校和参培学员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报账管理。培训补助费分为两次报账。首次报账比例为各专业实际招生进校参培学员补助费总额的40%。报账时,学校将参培学员签名的参培学员登记表(原件)和报账汇总表(一式二份)报请所在市扶贫办(局)核实并签出意见后送省扶贫办核实报账;二次报账比例为各专业实际安置就业参培学员补助费总额的60%。学校必须向所在市扶贫办(局)提交有效劳动就业合同(原件)和参培学员签名的安置就业登记表(原件)及报账汇总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市扶贫办(局)核实并签出意见后,将劳动就业合同、参培学员安置就业表、报账汇总表一起送省扶贫办核实报账。同时,两次报账时分别向省扶贫办提交参培学员登记表和安置就业登记表电子文档各一份(EXCEL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