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督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各地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每年向市政府汇报一次节能减排工作。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三十五)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全面推进水价改革。严格按照省确定的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收取水资源费;要加倍收取地下水水资源费;逐步调整非农业用水的价格,推行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改革;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全面落实排污收费政策。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及时定额缴纳排污费。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尽快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支持生产使用再生水,建设再生水供水设施,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再生水价格。对海水淡化及微咸水、雨水开发利用实行支持性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建局)
(三十六)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工作,对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的新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重点工程建设和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予以重点支持。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建委)
(三十七)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全面执行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十八)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环保部门与人民银行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要求,定期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诚信系统。(市政府金融办、市环保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九)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节能减排工作。每年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在主要新闻媒体的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我市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
(四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活动。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通过“环保世纪行在大连”等活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视察节能减排工作,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组织开展节能环保方面学习培训,深入开展节能环保教育进校园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市经委、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