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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十一)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加大节能减排完成情况在考核中的比重。(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市工业、农业、生活、交通能耗单位和污染源进行普查。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按照国家有关办法,制定并实施我市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重点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满足国家要求的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的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认真做好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市经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全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年综合耗能量,分类进行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专题论证与审查,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所有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申请新改扩建总量指标,无总量指标,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坚持市级环保部门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进行环评审批。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减排项目未按期完成的区市县、重点企业、行业,暂停市级环保部门对该地区和该企业、行业一切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实施区域、行业限批。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在做好“新”项目环保验收的同时,清理“老”项目的环保欠账。加强对新建项目施工过程的环境监察,建立建设项目的审批-施工期监督检查-环保验收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机制。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四)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按《大连市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百家企业开展节能行动,围绕“十一五”节能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定期分析能源利用状况;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加大投入,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加强节能宣传等;对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单位进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受检率,到2010年,全市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受检率达到GB17167-2006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市经委、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加强对全市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18家供热企业的管理,通过实施集中供热、供热管网改造等措施,提高热源和管网的供热效率,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节能20%(市建委)。制定我市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台帐,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的管理,分解落实重点企业排污许可指标,对超标、超总量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对重点企业减排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超证排污;实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制度,与工商年检联动。(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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