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发[2007]8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市政府制定了《大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推进计划,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进展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电话:83690226)。
二○○七年八月四日
大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施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1.01吨标煤下降到0.80吨标煤,降低21%;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64吨标煤下降到1.20吨标煤,降低27%;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1.89万吨减少到10.12万吨,削减15%;化学需氧量(COD)由6.01万吨减少到5.05万吨,削减15.9%;烟粉尘排放量由7.90万吨减少到7.11万吨,削减10%。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中水回用率达到35%,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广泛宣传、提高认识,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认真贯彻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新建项目审批,严禁淘汰类和限制类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入驻,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增量。坚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积极开展建设项目能耗审核评估制度,并对现有重点企业单位实施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贯彻落实《大连市城市发展规划(2003-2020)》,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十一五”期间,我市重点建设的“一岛十区”等工业小区要严格按照区域环评(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实施企业准入和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