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双百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7〕300号)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2007年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财发[2007]145号,已上商务部网站,不再转发)精神,商务部、财政部决定2007年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并对有关建设改造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为做好我省2007年“双百市场工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与支持重点
2007年“双百市场工程”按照“巩固成果、适当调整、扶优扶强”的原则,继续支持100家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全国性和跨区域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改善其经营环境和设施设备,完善其服务功能,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引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继续培育100家有实力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推动农产品流通产业化和规模化,提高优势农产品市场营销水平。
2007年“双百市场工程”将重点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消费安全(质量安全可追溯、检验检测、环保、安全监控)、独立全封闭活禽交易屠宰区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以及交易、仓储、加工、配送等经营设施建设或改造;重点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系统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以及配送中心建设或改造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其中,地级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2.以批发交易为主,能够跨区域吸引经销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者主要产销区,对主要农产品产销影响较大,并发挥主导作用。
3.年成交额在本地区同类市场中位居前列。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20亿元以上,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8亿元以上。年成交额以2005年度成交额为主要考核依据,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6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国家统计局年鉴没有的,以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年鉴数据为准;两者均没有的,以该市场内所有经营者年缴纳税收总额(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作为参考依据。
4.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自测的市场综合评分,应在160分以上,并经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