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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07]8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保险业在构建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农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3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在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现就我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保险的重大意义
  发展农业保险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稳定器”和“助推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有利于发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降低农业风险隐患,分担政府部门在防灾、救灾方面的负荷,辅助政府部门做好农村的风险管理;有利于农民在市场机制下防范、转移和分散农业生产中的灾害风险,有效保障在受灾之年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稳定,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调动农民增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新技术的推广,提高我市农产品的竞争力;有利于丰富农村金融产品,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防范农村金融风险,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是金融支农的具体举措和机制创新。各区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保险公司要深刻汲取“3.4”风暴潮所显露出来的我市农业风险保障体系缺失的教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合作,把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推动新农村建设、惠农利农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最普遍、最迫切的需求,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合力,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社会影响,发挥保险在分散风险、经济补偿以及社会稳定方面的保障作用,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基本原则:立足我市农村实际,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先易后难,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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