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品种试验承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品种试验主持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安排的观摩、考察等活动,不得在试验区内自行安插试验品种,不得对外提供相关试验结果。
第六章 品种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建立品种退出机制。省品审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的或不适应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的,应及时停止利用、退出市场。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退出市场停止利用。
(一)审定品种在山东省自审定当年起,时间达10年以上的(含10年),并且产量性状或品质、抗性等已不适应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的;
(二)由于植物病害生理小种或环境条件的改变,对其推广使用的地区主要病虫害失去抗性,以及存在抗逆性缺陷,严重影响产量和品质的;
(三)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较大隐患的。
第三十三条 品种停止利用、退出市场由省品审会相应专业组对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之条件,参照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以及农业教学、科研、技术推广、种子生产和经营等单位的建议,提出停止利用、退出市场的品种,并说明理由,提交省品审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省农业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停止利用、退出市场的品种自公告之日起给予1年的经营宽限期。宽限期结束后,原审定编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其适宜种植区域包括山东省行政辖区的品种,若发现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之情况者,由省品审会向国家品审会提出申请,经农业部批准后,停止其在山东省内使用。
第七章 品种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新品种保护制度,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七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