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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农作物布局、品种区划、栽培水平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为试验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 试验承担单位要保证安排地势平坦,肥力均匀,旱涝保收的地块做试验基地,具有符合品种试验要求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试验,严格执行统一的试验方案和观察记载标准等。
  第二十三条 选育(引进)者应于该作物收获后2个月内提出品种(系)参加试验的申请,并填写《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参试申请书》。申请试验的品种(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改良的品种(系),来源清楚;
  (二)具有遗传稳定性、一致性和特异性;
  (三)完成了至少1个生产周期的多点品种比较试验,综合性状表现优良;
  (四)具备明确的栽培技术要点;
  (五)转基因品种已通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品种(系),省品审办应当受理,申请者应按规定交纳试验费和无偿提供达到国家种子质量标准的试验种子。如种子数量不足、质量达不到标准或逾期不交纳试验费的视同自行撤回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参试品种(系)较多的作物,可以在区域试验之前设预备试验进行初选。区域试验采取轮式或滚动式。采取滚动式时,第一年表现明显低劣的品种(系),不再参加下一年试验,同时增补新的参试品种(系)。
  第二十六条 区域试验采取随机区组排列,重复3次,试验小区面积因不同作物而定,但不得小于12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非主要农作物及特殊类型品种至少1个生长周期)。
  第二十七条 生产试验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进行,田间设计采取对比法或间比法排列,重复2次,小区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八条 与山东省属同一生态区的相邻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选育(引种)者可以申请在山东省进行引种试验。引种试验经相应专业组确定,进行1个或2个生长周期的试验。引种试验通过的品种,选育(引种)者可以申请品种审定。
  第二十九条 在省品种试验中表现好的品种(系),由省品审办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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