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品种选育过程(含亲本来源);
(四)品种标准(杂交种含亲本标准):包括特征特性、产量、品质和抗性等详细内容;
(五)反映品种特征的株、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等器官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六)栽培技术要点;
(七)保持品种种性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
(八)转基因品种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 审定程序。
(一)选育(引进)者对完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或引种试验的品种,于每年7月31日前或11月30日前提出审定申请。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省品审办应通知申请者补报;
(二)省品审会各专业组对品种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省品审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三)省品审办应当自报审品种材料截止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相应专业组会议;
(四)在专业组提交初审意见后,省品审会常务委员会在2个月内召开会议,审定品种;
(五)对申请审定品种的最终处理结果,省品审办应在最终结果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文书,通知申请者。
第十五条 召开常务委员会及专业组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2/3以上有效,根据审定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应到人数1/2以上为通过。
第十六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专业组组长的回避由省品审办决定。根据需要,专业组可以通知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第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业厅公告,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省品审会编号、颁发审定证书。编号由省品审会简称、年号、序号3部分组成,序号为3位数,例:鲁农审2007001号。对有争议的品种,暂不颁发审定证书,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省品审会或者上一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省品审会对复审理由、原审定程序、处理结果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十九条 品种审定标准由省品审会制定。
第五章 品种试验
第二十条 品种试验包括预备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引种试验)。品种试验由省品审办组织实施。省品审办根据相应专业组的意见制定试验方案,确定试验承担单位,进行试验点的检查指导及承试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品种考察,进行试验结果的汇总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