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品审会设常务委员会和小麦、玉米、棉花、油料、杂粮、蔬菜、水果、食用菌及中草药等专业组。
第七条 省品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省品审会的日常工作。省品审办设在省种子管理总站。
第八条 省品审会的任务:
(一)组织领导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等工作;
(二)审定农作物新品种,确定其适用范围,并进行审定品种的登记、编号;
(三)指导品种合理布局和区划工作;
(四)对已审定通过的品种,适时提出品种退出、停止利用意见;
(五)处理有关品种审定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各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种子管理站。
第十条 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对已审定通过的品种提出在当地的推广布局意见;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管理;
(三)负责对农作物品种生产应用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品种自身存在问题,及时向省品审会提出停止利用的建议。
第四章 品种审定
第十一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自愿审定。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省品审会审定的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
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与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经至少2个生长周期(非主要农作物及特殊类型品种至少1个生长周期)的区域试验和至少1个生长周期的生产试验,或经1-2个生长周期的引种试验,达到审定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审定品种,申请者应按要求填写《山东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一)选育(引进)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属非职务育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作物种类、类型和品种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品种命名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