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农种字〔2007〕2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各农业院校、省农科院及各专业所、各市农科院(所)、省品审会委员:
《山东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办法》业经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业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山东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规范农作物品种试验,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农作物品种,实现农作物品种区域化、科学化布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使用。
第二章 农作物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
第四条 农作物分为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
山东省主要农作物除《种子法》和农业部确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之外,将花生、大白菜确定为山东省主要农作物
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主要农作物之外的作物。
第三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五条 山东省农业厅设立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品审会委员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推广、使用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