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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3. 进一步加强合作,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市国土房屋局与市气象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9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和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对所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要认真进行分析预测,并通过电视、广播等天气预报节目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指导防灾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有关人员要注意收看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及时组织做好重点隐患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4.进一步完善汛期巡查和值班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市、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组成巡查小组,对防灾方案中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汛期增加巡查密度,汛期后复查。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巡查工作。山区要重点巡查有潜在重大危害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削坡平基形成的高陡边坡;矿区要重点巡查采空区、尾矿坝、废渣堆场、露天矿山的高陡边坡;公路沿线要重点巡查可能危及车辆行人安全的不稳定斜坡、孤立石;旅游景点要重点巡查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栈道。发现险情,立即上报同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单位组成应急分队,赶赴现场,需要应急处理的,按照《大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在出现地质灾害重大险情及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达到5级(即预警级)时,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要昼夜值班,及时掌握和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平时要保持通讯联系畅通。发生险情,立即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82822936、82637056)。
  5.加强管理,严防因矿山开发引发的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是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和废石场检查,严防不合理的堆放或因库坝存在安全隐患引发地质灾害。地下开采矿山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科学开采,防止不当开采引起地表塌陷或地面沉降。对经调查确认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废弃矿山,要设立警示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尽快做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新办矿山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6.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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