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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重大项目建设进行效能跟踪督查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重大项目建设进行效能跟踪督查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7] 10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尽快建成,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星海湾金融商务区等6个重大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效能跟踪督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大连市星海湾金融商务区、国电庄河电厂新建扩建、东北特钢集团大连基地环保搬迁、大化集团搬迁改造工程建设、大连市中心医院改扩建、大连福佳·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年产45万吨芳烃等6个重大项目建设中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督查内容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有无推诿、拖延、吃拿卡要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三、督查方法
  (一)建立市监察局与项目建设单位工作联系制度。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重要工作前要报市监察局备案,工作完成后将办理情况报市监察局(电话:82758802、82758809,传真:82710853)。
  (二)市监察局定期到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涉及的政府部门,对行政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监察局每月召开一次重大项目效能跟踪督查工作调度会,听取工作情况、协调相关事宜、通报服务信息。
  (四)市监察局定期对政府部门的服务情况进行分类评估并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结合部门特点和关键环节制定切实可行措施,提高工作效率。要积极配合重大项目效能跟踪督查工作,对不能按时限完成项目服务的要向市监察局说明理由,对市监察局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
  (二)项目建设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工作。要随时向市监察局反映项目进展情况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配合市监察局做好有关工作。
  (三)市监察局要深入实际,坚持原则,对在跟踪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对在重大建设项目服务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对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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