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保持环境清洁。寝室、活动室要每周彻底打扫、消毒一次,幼儿用品、玩教具每周清洗消毒一次。厕所、便盆做到便后立即清洗,每日消毒一次。做到每人一巾一杯,每天清洗及消毒,保证科学、安全饮用水。保证幼儿适当的睡眠时间和脱衣午睡。保证户外活动,冬天不低于1小时,夏季不低于2小时。
第二十六条 幼儿伙食必须与主办人家庭成员及工作人员伙食严格分开,单独分账、分灶。合理安排幼儿膳食,每周食谱向家长公布,保证幼儿每餐营养量和进食量。有条件的开展营养计算及分析。不吃隔日剩饭菜。餐具每餐消毒,厨具有防蝇设备,生熟分开。不开办伙食的园(班)要及时为幼儿热饭盒,保证按时进餐。按幼儿出勤情况收取伙食费,专款专用。伙食账目每月向家长公布,不得克扣。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和食品卫生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意外伤害和传染病流行。如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意外伤害,主办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工作以及教师、保健医、保育员的培训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依照本办法制定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组织专业人员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评估定类,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制定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有关政策,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每个街道、社区设一名专(兼)职幼教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卫生、民政、税务、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对不符规定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清理整顿,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止招生,限期整改,停止举办,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经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侵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监护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