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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关于下发《长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为幼儿创设良好的保教环境,科学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坚持晨检制度,做好疾病、传染病的预防、隔离工作。开展以游戏为主要形式的各项活动,做到动与静结合,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品德行为。
  第十九条 根据《幼儿园指导纲要》的要求,开展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教育活动,根据教材的计划,设计教育活动和游戏活动教案及备课笔记。克服“小学化”、“专业化”等应试教育倾向,杜绝教授小学课本知识等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条 做好家长工作,主动与家长沟通,及时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儿童卫生保健知识,共同把婴幼儿培养好。
  第二十一条 主办人及家庭成员、保教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幼儿园要建立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参照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并认真执行,有监督纪录。
  第二十二条 新入托幼儿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入托时保健医需要查验《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合格后办理入托手续。对在园(托)幼儿按年龄进行“四、二、一”体检以及五官保健和心理保健,并按照市、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设立儿童卫生保健档案;对离开幼儿园三个月以上的幼儿要重新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
  第二十三条 保教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恐吓、责骂幼儿;不得限制幼儿饮水和大小便。不得在园内悬挂、张贴和摆设与幼儿无关以及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物品;不得在幼儿面前议论不文明的、与幼儿无关的话题。

  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防护制度,做到房屋、场地、家具、教具、玩具、用具使用安全。楼梯、室外窗户有安全护栏,门窗有防蝇设备,暖气设暖气罩,冬季用炉取暖,要有炉档;有防触电、防砸伤、防烫(烧)伤措施,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确保幼儿安全。幼儿在园期间,由直接原因所造成的一切伤亡事故或不良后果,均由办园人员和有关责任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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