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举办人及同住家庭成员品行良好,无急、慢性传染病,无性传播疾病、传染性及感染性皮肤病、无精神病,无明显生理缺陷,口齿清楚,说普通话,年龄不超过60岁。
(三)必须配备与保育、教育相适应的教师、保育员、保健员(日托幼儿100名,长托50名以下设专职保健人员一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保健人员一名)、炊事员。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保教人员与幼儿的比例为:三周岁以下1:6,三周岁以上1:7-1:10。幼儿园原则上按3-4岁,4-5岁,5-6岁三个年龄段划分小班、中班、大班,也可设3岁以下的小小班特殊情况可设混合班。班额:小班20-25人,中班25-30人,大班30-35人,3岁以下班不超过20人。
(四)主办人必须具有中师(师范类、幼儿师范类、职业幼师)文化程度,聘用的园长、幼儿教师必须具有合格学历(幼师、职业幼师、幼教专业合格证书),年龄不超过50岁。保育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专业培训。保健医(保健员)必须具有医学中等专业以上毕业证书,卫生室的保健人员应取得医师(护士)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园长、保健医、保教人员、炊事人员,必须接受市或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的儿童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注册审批机关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小2寸彩照;
3、拟任园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健康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正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借园舍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或合同,租期不得少于三年。有公安消防和房屋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合格证明;
5、卫生证明。从业人员及家庭成员的健康证明、保健人员的培训证明、《吉林省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卫生保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设卫生室的要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护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