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室外有固定的活动场地,有安全护栏,地面平坦,无危险,人均2平方米以上。禁止在人行道上活动和散步。
第八条 房舍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使用合理,房舍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设有活动室(人均面积1.5平方米以上)、卧室(兼)、幼儿厕所、盥洗室(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设备)、多功能活动室(60-90平方米)、厨房(各种炊事设备、用具符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卫生室或保健室及相应设施。保健室房屋面积至少12平方米,有桌椅、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配备儿童体重计、身高计、对数视力表、卫生消毒设备、常用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以及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非处方药。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收托寄宿儿童的或收托60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机构必须设立卫生室,并设有相应设施。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第九条 室内宽敞明亮,清洁通风,温度适宜,环境布置富有儿童年龄特点和教育意义,美化绿化好。
第十条 有适合婴幼儿身高并与婴幼儿数量相等的桌椅(单个靠背椅,禁止使用易老化、易断裂的塑料椅)、床(通铺每人占有面积不得少于55-65cm×120-140cm平方米;禁止设置双层铺;活动床床板要达到一定硬度,如:木质)。有便于幼儿取放的开放式玩具柜、口杯架、毛巾架,供幼儿进餐、饮水、盥洗的用具符合卫生要求。有消毒(至少配备一台消毒柜)、防暑、降温、取暖等设施,冬季室内温度要达到22℃以上。
第十一条 每班配有一台风琴(电子琴、手风琴、钢琴)、录音机、幻灯机、磁力黑板、贴绒教具,有一定数量的自制教具。
第十二条 配备符合各年龄段幼儿特点的玩具,人均3件(套)以上(具体内容详见民办幼儿园玩具配备目录)。图书3册以上(每年新增图书占图书量的20%)。配备大、中型玩具、体育器械3件以上,有玩沙、玩水设施及工具。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民办幼儿园的公民及其他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