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教育局关于下发《长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我们依据有关法律,制定了《长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建立起职责明确、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的管理监督机制,对现有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
2、《长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民办幼儿园审批、登记注册、督导评估等管理的基本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要按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登记注册工作与幼儿园的常规管理、督导评估紧密衔接起来,通过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和促进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
2007年4月16日
长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入园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幼儿园是指公民自筹资金,以个人名义自办的收托学前儿童的幼儿园、托儿所等幼儿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幼教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对民办幼儿园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保障办园自主权;对发展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和监督。县(市)、区民政、税务、价格部门负责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备案、票据管理等工作。街道、社区幼教管理人员负责对民办幼儿园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条件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建筑、设施、设备和环境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设置在无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无危险,无噪音的安全区域内。具有坚固安全的房舍和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禁止在二层(包括二层,门市房楼上的除外)以上的居民楼内设置幼儿园,幼儿园之间布局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