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车库、阁楼实行限价销售,具体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核定。
七、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在落实物业管理方案后方可销售,其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及物业管理配套用房按普通商品房的规定执行。
八、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应按以下顺序销售:
(一)经市政府认可的市政建设工程、土地储备项目、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被拆迁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条件的家庭;
(三)其他中低收入家庭。
被拆迁人购买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对应供应地点,由市房管局根据拆迁工程的地理位置与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地点统筹安排,并与房屋拆迁公告同时公布,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选择确定后,应持相应工程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评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购买;逾期不购买的,作自动放弃处理。购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拆迁建筑面积内,因套型原因面积有突破的,扩大面积以同一处最相近套型的面积差额控制。超过原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核定价购买。核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确定。
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经被拆迁人购买后有余的,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条件已通过审核的家庭,可持市房管局发放的《购买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凭证》购买,购买面积以其享受的经济适用房补贴面积为基础,超过补贴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核定价执行。
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经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条件的家庭购买后有余的,其他中低收入家庭可持相关凭证购买,销售价格按核定价执行。
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买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凭证》不得转让,冒名购买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其购房行为无效。
十、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限定销售价销售与核定价销售的差额部分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作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的专项平衡资金。
十一、开发单位必须按受让土地时约定的条件建设和销售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不得擅自对外销售,并遵守普通商品住宅销(预)售管理的各项规定。
市房管局应会同市建设、规划、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出让地块上的建设项目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