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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鼓励关闭破产重组企业安置富余人员

  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通过拍卖、资产重组等形式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原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或续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一次性申请不超过原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10%的转岗培训补贴;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不足30%的,按相应的比例递减。转岗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列支。

  (二)鼓励国有改制企业积极吸纳安置富余人员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改制安置富余人员达到原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签订或续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连续2年未裁员或3年内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5%的国有改制企业,开展内部转岗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在确保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前提下,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以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专业及培训人数确定,但职业培训补贴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列支。

  (三)鼓励企业招用失业人员

  企业招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其招用1名失业人员按照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列支。

  (四)扶持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要充分利用就业培训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和其他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等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中列支。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及时核拨相应的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通过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或到用人单位就业等形式实现再就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的优惠政策。

  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明,按照郑政文(2006)6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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