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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运用调控手段,规范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和裁员行为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企业关闭破产重组改制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坚持减员增效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规范企业的裁员行为。

  (一)认真做好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失业调控的目标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地企业关闭破产重组改制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不规范、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破产、改制程序。对经批准实施破产、改制的企业,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经委、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房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全程加强监管和服务,督促企业规范操作,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二)加强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坚持减员增效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督促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实施裁员。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办法,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确需裁员的企业,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国有企业规模裁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除关闭破产企业外,2007年12月31日以前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或在100人以上的,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将裁员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一次性裁员的,其裁员人数或比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凡不能依法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或转移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

  各级政府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把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开发就业岗位,鼓励支持破产、改制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支持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政策扶持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等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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