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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育龄夫妻应当履行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的法定义务,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指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知情选择的要求,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鼓励和提倡育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 开展药物流产的机构必须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中有关药物流产的基本标准,并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禁止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商店和医药零售商店出售药物流产用药。
  第三十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职工,凭施术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根据不同手术享受休假,假期内工资、奖金不受影响: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全休2天(不含手术当天,下同),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全休1天;
  (三)放置药物皮下埋植剂,全休5天,取出药物皮下埋植剂,全休3天;
  (四)输精管结扎,全休7天;
  (五)输卵管结扎,全休21天;
  (六)人工流产(含药流),全休30天;
  (七)中期引产(含钳刮),全休42天;
  (八)同时施行两项及以上节育手术的,假期不得合并计算,按所施术项目的最长假期休假。但产中、产后施行节育手术的,可按产假另加相应的节育手术假期休假。
  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对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引起的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鉴定申请,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委托市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条例》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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