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双重管理、双向考核。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配合;发现违反
《条例》规定的怀孕以现居住地为主处理,户籍地积极配合,有关手术费用由现居住地承担;发生违反
《条例》规定的生育,按照国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五条规定负责征收和统计上报,另一方配合并登记备案,考核时双方均列入计算。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禁止违反
《条例》规定的生育、非婚生育,禁止非法收养。
男女双方依照
《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女方常住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免费发送《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告知服务项目和内容。
收养子女应凭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需要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送交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同时提供夫妻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等证明材料;属于一孩病残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应当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并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病历资料。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