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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5年,或者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0年且工作年限满30年,获得国家计生委《荣誉证书》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依照《条例》九条规定编制的人口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明确人口发展背景、目标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依照《条例》九条规定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当地的人口发展规划,明确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以及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与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交通、建设、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工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定期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在学生中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
  (三)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与查验工作,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本辖区按政策生育计划的落实;
  (五)落实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以及《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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