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管理。市交通局会同市计委负责编制县-乡(镇)农村公路以及跨县域乡(镇)-乡(镇)农村公路的建设规划;各县(市)交通局会同计经委负责编制乡(镇)-村农村公路以及县域内乡(镇)-乡(镇)农村公路的建设规划并报市交通局和计委初审。
(二)计划管理。各县(市)交通局根据省一揽子方案设计的立项批复,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于每年11月上旬报市交通局和计委审核汇总后在11月底前报省交通厅和省计委。
各县(市)上报的年度建设资金申请计划的项目,必须已纳入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且已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具备开工条件。
(三)设计管理。农村公路的设计由各县(市)交通局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按《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农村公路分类标准,第一类项目的前期工作应由各县(市)交通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新建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类项目前期工作的简化方案设计由各县(市)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进行编制,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各县(市)交通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第三类项目前期工作的简化方案设计和简易施工图设计由各县(市)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进行编制。
每年9月底前,各县(市)交通局会同县(市)计经委必须将下年度计划实施的农村公路项目的简化方案设计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会同市计委对各县(市)所报项目的简化方案设计逐个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后,在10月底前将符合要求的简化方案设计汇总上报省交通厅和省计委。
五、组织实施
(一)项目法人
农村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担任。县(市)交通局、乡(镇)人民政府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履行各自的职责。
县-乡(镇)、乡(镇)-乡(镇)两级农村公路项目的路基、农涵工程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接受县(市)交通局的指导和监督,工程结束后由县(市)交通局组织验收;路面、桥梁工程由各县(市)交通局负责实施,并接受市交通局的质量监督和地方政府的监管。乡(镇)-村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实施主体予以调整。
(二)工程招投标
路基、农涵工程使用农民投工投劳建设的,可不进行招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以筹资投入为主的,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具体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桥梁工程、路面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油路工程施工单位须有公路施工、养护施工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桥梁工程施工单位须有公路、水利、市政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水泥路面施工单位须有公路、水利、市政、建筑三级及以上资质,工程招标必须在县级以上招标市场进行。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改造过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鼓励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为增加沿线农民收入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