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南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南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清洁生产,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综合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与监督工作。区(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五条 促进清洁生产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示范推广、分步实施、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清洁生产:
(一)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清洁生产;
(二)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优先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给予相应资金补助;
(三)对符合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经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在排污费使用上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