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巩固“两个确保”和三条保障线衔接工作,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一)继续落实资金,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失业职工,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服务,按《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规定及时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不得随意降低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积极开展“以工代赈”工作,引导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按劳动时间给予适当补贴,以提高其家庭生活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妥善解决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千方百计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强化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切实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度
(一)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加快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强化就业再就业基础工作,努力把再就业工作的底数摸清、情况摸实、预测搞准,搞好统计数据和各项指标的衔接。
(二)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就业登记,完善用人单位录用职工登记备案制度,改进和加强对自谋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引导隐性就业显性化。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
(三)积极做好再就业宣传工作,营造促进再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把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和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再就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