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运用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服务型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再就业。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可以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
(五)落实地方和部门责任,适当调控企业减员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重组改制、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六)继续拓展外经和建筑业优势,加强在外建筑队伍安全管理,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和就近就地开发就业。
各类企业既要依法自主用人,又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尽力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依法与录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防止各类就业歧视行为的发生。
四、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
(一)加强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切实抓好各类职业中介服务和劳务输出机构的规范管理。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公开发布系统,正常开通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和劳动力市场网站,开展互动方式的再就业咨询服务和网上办理求职、招聘等就业再就业有关事务,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职业介绍补贴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结合项目开发、开业指导、信贷支持、税费减免、跟踪扶持,切实搞好创业培训,以鼓励创业促进再就业。
(二)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千方百计帮助大龄和双下岗、双失业等生活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形成政府帮助弱势群体就业的常规工作制度。健全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机制,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首先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安排“4050”和双下岗、双失业等就业困难人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勤岗位聘用的退休人员,要逐步置换为下岗失业人员。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工作人员要摸清“4050”和双下岗、双失业等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并逐一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发动和组织全社会积极参与再就业援助活动,对双下岗、双失业、失业且单亲有子女读书、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因病因残致贫等困难对象,只要本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劳动保障部门应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确保每个家庭至少安排一人实现就业;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应在登记后一个月内提供3次基本符合本人特点的岗位信息。对下岗失业人员中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的其他弱势群体,要通过免费就业培训、免费职业指导和免费职业介绍等措施给予援助。重视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的就业工作。认真做好“两劳人员”的就业和帮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