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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1.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市委、市政府通委发〔2002〕20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条件的,都可 享受3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的政策优惠。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人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3.符合市委、市政府通委发〔2002〕20号文件有关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4.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至2005年一定3年不变。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补助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也可以用于促进再就业。
  5.凡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吸纳安置市委、市政府通委发〔2002〕20号文件明确的再就业援助重点对象的,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优惠。岗位补贴额度随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相应调整。
  6.小额担保贷款的享受对象范围,扩大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适当放宽担保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方便贷款办理,加快贷款发放。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各级财政要安排贴息资金,予以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三、进一步发展就业经济,多渠道拓展就业再就业门路
  (一)要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双重目标,制订实施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岗位有机结合、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形成良性互动的具体措施。紧密结合经济发展的实际,切实将各类新增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资源来管理,最大限度的发挥新增岗位资源对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拉动和促进作用。
  (二)落实扶持政策,大力发展服务业、旅游业以及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健全和规范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快发展地方传统产业和板块经济。进一步改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私营个体、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继续扶持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促进跨地区的劳务性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千方百计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开发社会化服务岗位,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当前,要特别注意把防治“非典”等传染性疾病与开发社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公益性就业岗位结合起来,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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