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通政发〔2003〕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6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3〕10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就业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抓好落实。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体系,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明确考核的重点内容,对县(市)、区主要考核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五项目标;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考核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配套管理服务、为促进就业再就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的情况;对街道(乡镇)和社区主要考核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就业服务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落实情况。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级抓一级,确保完成就业目标任务。
二、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一)要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苏发〔2002〕15号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通委发〔2002〕20号文件等一系列有关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快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其促进再就业的作用。各级承担再就业扶持政策审核和经办职能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将各自涉及的具体政策和办事程序对外公示,建立健全工作台帐,简化办事程序,开展优质文明高效服务。
(二)为加大力度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3〕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如下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