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通政发〔2003〕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我市各地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仍然较低,抗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不强,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及《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任务是:到2005年,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03年,选择海安县进行试点,覆盖率不低于60%;2004年,全市推开,覆盖率不低于70%,海安县达到85%;到2005年,全市覆盖率达85%以上。各县(市)、区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组织引导。政府对保障农民健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相应的目标任务,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多方筹集资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按照筹资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既使参保者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又能做到收支平衡,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
二、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根据筹资标准自愿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具体征收办法和筹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海安、如皋、如东三县(市)农民个人筹资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通州、海门、启东三市及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民个人筹资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提高缴费标准。